摘要:历时十载的试行,散手在1989年成为国家正式竞赛项目。散手规则也经历了从无到有,不断修改完善的过程。从规则的修改变化中不难看出,技术的发展与竞赛规则的制约关系十分突出。规则是竞赛的准则和杠杆,具有导向作用,是技术发展方向的指南;技术的发展又促进规则的不断完善。
关键词:散手 竞赛规则 导向作用
1选题的依据
散手,古称"手搏"、"相搏"、"白打"、"徒搏",名称取自"相错畜、相散手"。发端于春秋,兴盛于北宋,历史上曾有过"春秋角试"和"露台争交"之举。虽说此谓开散手竞技之先河,但只能称作对抗性运动,因其竞赛规则并不完备。真正成为竞技性体育运动项目,确切地讲应从1989年开始。散手运动这一古树新花得以发展,是贯彻落实国家体委1979年《关于挖掘整理武术文化遗产》通知的一大举措。而今,散手不但是全运会竞赛项目(七运会设大团体一块金牌,八运会设小团体三块金牌),而且自1991年开始也步入了世界比赛的殿堂,成为世界武术锦标赛竞赛项目。为了积极稳妥地开展这一项目,国家体委曾委托北京体院、武汉体院、浙江省体委三家试点进行整理和研究,在连续三年表演的基础上,1982年11月在北京举行了首届全国武术对抗项目(散手和太极推手)表演赛。此后每年一届,直至1989年。历时十载的试行阶段后散手才成为国家正式竞赛项目。若从1979年的试行比赛开始,到1982年产生第一部规则被视为第一段的话,1982年至1988年竞赛规则有了新的修改则为第二阶段;1988年至1990年正式出版了《散手竞赛规则》应为第三阶段;1991年至1996年新的《散手竞赛规则》出版则意味着第四阶段结束。从以上几个阶段的变化及规则的修改不难看出,技术的发展与竞赛规则的制约关系十分突出。规则是竞赛的准则和杠杆,具有导向作用,是技术发展方向的指南;反过来,技术的发展又促使规则不断完善,两者既统一,又矛盾,始终存在着相互制约、相互影响的关系。规则要依据技术发展需要适进做出修改与补充。规则的修改要有利于技术的发展,有益于比赛,易于裁判。同时规则对技术发展的导向作用又使其成为组织训练的依据,规则的变化也必然会带来散手技、战术运用和训练方法等一列变化。为了尽快提高散手技术水平,不断完善散手竞赛制度,打出中国武术的风格和特点,有必要从研究散手规则入手,从规则的变化看技术的发展,研究规则与技术发展的关系。本文仅就散手规则的几次修改对技术发展方向产生的影响进行论述,旨在为散手运动发展的宏观决策提供理论依据,为散手训练方向提供些理论数据,重点放在"得分部位"方面的研究与分析,通过对不同时期散手规则得分部位及其分值变化进行比较,透视散手运动发展的基本走向。其意义是重大的,影响是深远的。为此,笔者对1982年以来5次规则进行对比,寻找得分部位及分值的异同。
并通过查阅文献材料,再经过统计处理,论述不同的得分部位与分值对技术发展的导向作用。
2分析与讨论
2.1得分部位及分值的变化,丰富了打法的技术含量
1982年散手竞赛规则中"大腿(不包括膝盖)和躯干为得分部位",两臂、小腿和头(后脑除外)等其他部位可以攻击,但无效不得分。由于规则的限制,攻击的目标缩小在躯干和大腿,但躯干有护胸的保护,大腿击中与否对运动员的威胁也不大,结果造成双方蛮打硬拼,双方抱缠现象过多,赛场上常常出现一打就拼(你打我,我打你),一抱就停(搂抱超过两秒,裁判叫停),显然不利于向技术型发展的方向。社会上也曾有人评说,这样的散手不就是拳击加腿吗?
1984年规则在得分部位中增加了头部和小腿,并且明文规定"只许用手点击对方头部"。此条款的改动对技术的发展起到了指令性作用。使拳法的使用不仅限于原有的冲(直)、贯(摆),抄(勾)三种,还出现了"鞭"拳及其他一些方法。如辽宁的李明晏,能够在赛场上运用"通背拳"中的摔、拍掌频频击中对方头部,形成自己独特的风格。但轻击头部可以得分,存在的问题也显而易见,双方点到则止,击中即离,使赛场中缺少紧张激烈的场面。
1988年规则中,在"头部不得连击"不变的原则下,放宽到拳可重击,可用腿法击头。这一重大改动具有"历史性"的突破,增加了拳脚的击打范围,同时也要求运动员必须加强头部的防范。同年在兰州比赛中得到验证是可行的,笔者作为大会技术调研组成员临场调查表明并没有因为规则的放宽而增加伤害,头部被腿击中受重伤者仅一例。详见表1。
表1 1988年全国散手伤害事故统计表1988年9月12日
单位 姓名 级别 脚击头 伤害部位 原因
前卫 杨建英 70 # 口鼻出血 被脚击伤
北体 李士英 56 肘部错位 下擂自我保护不当
陕西 米西琪 60 鼻骨伤 被拳击伤
广东 王道金 60 锁骨骨折 倒地自我保护不当
山东 宋吉良 60 # 鼻翼开口 被我击伤
陕西 张振华 60 鼻出血 抱摔倒地
上海 茹伟 60 # 牙齿落落 被脚击伤
陕西 徐西京 56 鼻出血 被拳击伤
甘肃 李小军 56 小脚拉伤 使用脚法不当
辽宁 王瑞民 60 鼻出血 被拳击伤
1990年规则中,仍然是头部不得连击,拳、腿可击头,但脚击头分值减为1分(1988年规则为2分),而且在补充规则中强调不允许使用弧线型腿法击头,如"鞭腿"、"后摆腿"等不许击头。这一变化显然是为了安全,旨在扭转过多使用脚击头的方法,减少伤害,强调散手的体育属性。这也是我国开展体育运动项目的基本方针。1979年到1989年散手比赛的试行阶段期间,从规则宏观调控中可清楚地显现这一主导思想,但这一"稳妥"思想也在无意中束缚着散手运动的大踏步发展。2.2腿击中躯干部位得分的增加,使腿法的应用技术得以提高
1982年规则中腿击对方有效部位均得1分,因此赛场中拳法的应用次数及得分次数均占首位。1984年规则修改为"使用腿法击中对方腰部以上者,得2分",使腿法的利用率和得分率明显增加。据1984年张山、张广德对潍坊全国比赛统计:拳法使用次数最多,5459次,击中2467次,有效率达45%;腿法使用次数为1236次,击中801次,有效率64%。这表明1984年规则的修改使腿法击中率及得分明显增加,促进了腿法训练的比重增加以及有效性的提高。这一导向也与中国武术"手是两扇门,全凭腿打人"的训导相一致,突出了散手的民族特色。
由此可见,规则的作用至关重要,腿法得分的增加促使绝大多数运动员在腿法上下功夫,击中有效率明显高于拳法及摔法,成为得分的主要手段。这一点在1988年兰州全国比赛中得到进一步证实。
摔法的使用率在增加,而且抱腿摔有效率达61.8%。竞赛中,一种攻击技术的使用,总是与其相对应的防守技术及防守反击技术同时发展。有了多种腿法的使用,必然有防腿、接腿、破腿方法的出现,反过来防、破腿方法又促进腿法技术的提高。
1990年以来腿法的使用率和成功率一直为上升的趋势,稳定了腿法是得分的主要手段的地位,高水平的运动员在强手如林的比赛中还能使用前、后扫腿及转身摆腿动作,频频中的。这种高难动作的使用仍归功于规则的规定,因为1991年规则中,为了鼓励运动员完成较难的武术动作,明文规定:使用前、后扫腿使对方倒地;使用转身摆腿击中对方躯干得3分。倡导运动员向着技术型发展,打出中国武术风格突出的腿法与技术来。
中国运动员逐渐形成了远腿、近拳、贴身摔的散手风格与模式。正如笔者在中国国际武术节散手技术调研报告中写到的,与其他国家相比,我们在"拳法上不占优势,在腿法上略占优势,在摔法上绝对优势"。但技术在发展,世界在前进,形势也在向我们挑战。1995年在美国巴尔迪摩举行的第三届世界武术锦标赛中,我国选手的优势也不明显。一些欧美选手,在保持原来拳重力大的优势外,在技术全面性方面明显提高,将比赛所设10个级别中的7个冠军夺走。这就是事实与形势对我们的挑战,要求我们抓住机遇,研究问题,总结经验,不断提高技术、战术水平,向着更高、更远、更强的目标迈进。
2.3擂台的设制,促使战术呈灵活多变方向发展。
1988年规则第六章,场地定为"高60厘米,长8米,宽8米的木台"。规则第三章第十三条得分标准,优势胜利第四款规定:"一局比赛中将对方打或逼下擂台一次者,为该局胜方"。场地及这一条款的改动使赛场注入了活力,增加了竞技气氛,也促使运动员在如何利用场地,打出战术技巧等方面大动脑筋,否则将会"一失足(下台)成千古恨"。所以,在1988年、1989年以后的比赛中,一些优秀运动员已采用了"下擂战术",有的是有意退避至台角,待对方猛扑时,"牵引对方下台",有的是先将对方逼到台边,再实行强攻硬击战术,将对手逼打下擂。
1990年规则在场地为擂台不变的前提下,在其补充规则中做如下修改:"一局比赛中一方下台两次,另一方为该局胜方"。这一改变是出于两个目的,一是给新手或平时无台练习者增加一次取胜的机会;二是有意识扭转一下个别人不顾一切往台下推的拙劣打法。
2.41996年规则的新变化
2.4.1 优势胜利
(1)增加了"在一局比赛中,先完成三个三分动作者
(2)明文规定"一场比赛中,被重击强制读秒达三次,判对方为该场胜方"。
2.4.2 得三分
(1)鼓励使用地躺动作"用主动倒地的动作致使对方倒地,而自己迅速站立者,得三分"。取消1991年规则中"使用前扫腿、后扫腿、勾踢腿动作进攻对方,并使对方倒地,而自己站立者得三分"条款。
(2)增加了"三分动作暂定以上两种,在比赛中出现新的技术动作,经鉴定后酌情增加"的条文。
2.4.3 得二分
取消了1991年规则中,"一次连续进攻击中对方得分部位,得二分"条款。加入了"被强制读秒一次,对方得二分"。
2.4.4得一分
取消了1991年规则中"使用方法双方先后倒地,后倒地者得一分"。
2.4.5 不得分
(1)取消了1 991年规则中"抱住2秒后摔倒对方,不得分"条款。
(2)取消了"使用提膝动作防守时,被击中腿部,对方不得分"条款。
(3)增补了"方法不清楚,效果不明显"不得分一条。
2.4.6 下台的判罚
新规则规定"一局比赛中,一方下台,另一方为该局胜方"。而1991年规则中虽明文规定如此,但在实际比赛中却执行着一方下台两次,另一方为该局胜方,下台一次则对方得三分。
从新规则的变化中,可以分析得出如下取向:一、鼓励三分动作及新的技术动作出现。二、从安全角度出发增加了读秒条款。三、提倡干净利落方法而取消后倒地者得分条款。四、取消"抱住两秒后摔倒对方,不得分"条款,意在控制"叫停"过多现象,使比赛更加紧张激烈、扣人心弦。总之,新规则的出台,是促使散手走技术型发展道路,使比赛向安全、有序、技法全面、观赏性强方向发展。3结论
1)从规则的几次修改可以看到,仍然是稳妥有余、"开放"不足。由手到脚击头的过程就是极好的例证。笔者1988年在全国武术专题研讨会上曾提出放开肘膝的建议,得到与会者普遍赞同,在1996年新规则修改中,几度争议,最终还是没能成行。现行比赛中双方搂抱现象较多,个别运动员在体力不支时,还有意消极搂抱以达拖延时间的目的。若不限制肘膝的话,则可发挥"近身使用肘膝"的技术,使比赛中技法丰富,精彩纷呈。
2)关于"下台"的判罚问题。由于新规则规定将对方打下擂台一次为该局胜方,所以运动员时刻留意寻找战机,甚至不顾章法,猛扑强推。至使赛场上常常出现非规范性武术动作,因此,在规则中应明文规定"使用武术动作将对方打(逼)下台者有效"。
3)取消"两秒"的限制,利于技术的发展。1990年规则规定,双方抱缠超过两秒则叫停,重新开始。比赛中"两秒"的界定随意性较大,裁判执行起来不易掌握好尺度。有时在运动员摔法动作发出后到两秒,但因动作在先,不应判"两秒",而应视为有效。取消此条限制,会促进摔法技术的发展。
4)关于腿法击头的限制问题。由于规则规定允许用脚击头,但不得使用转身后摆腿。诚然出发点是好的,为了安全,但在实战中运动员有时难以控制住腿法的高度,也曾出现过使用"转身摆腿"将对方击倒时,击者认为是击打躯干,而被击打者说是击头所致倒地,给裁判带来麻烦。笔者以为应取消这一限制,使用任何腿法均可击头。
总而言之,规则是竞赛的杠杆,对技术的发展有导向作用,应在实践中得到检验,在修改中不断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