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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太祖对佛教的整顿——中国佛教史略之明代佛教(一)
2024-02-27



明代佛教是从明太祖洪武元年(1368)至毅宗崇祯十七年(1644)前后二百七十六年间朱明一代的佛教。


明代政权建立之初,有鉴于元代崇奉喇嘛教的流弊,转而支持汉地传统的佛教各宗派,因此喇嘛教在内地渐衰,而禅、净、律、天台、贤首诸宗逐渐恢复发展。


太祖早年出身于僧侣,对于佛教有意加以整顿。洪武元年(1368)即在南京天界寺设立善世院,命僧慧昙管领佛教,又置统领、副统领、赞教、纪化等员,以掌全国名山大刹住持的任免。



三年(1370)又召集各地僧耆,规定寺院为禅、讲、教(包括依瑜伽教修行及应赴佛事等)三类,要求僧众分别专业。随后又召集江南名僧至南京,启建“广荐法会”及点校藏经,进行刻版。对于僧人普给度牒,废除过去计僧卖牒的免丁钱,并命各地沙门讲习《心经》《金刚》《楞伽》三经。

到了洪武十五年(1382),对于佛教的整顿更为积极,仿照宋制设各级僧司、僧官(其制在京设僧录司,各府设僧纲司,州设僧正司,县设僧会司。僧录司诸僧官由礼部任命,有左、右善世,左、右阐教,左、右讲经,左、右觉义等职。主要任务是监督僧众行仪及主管考试等。从洪武二十五年(1392)起,僧录司务僧官都按级给俸,最高的月给米十石,最低的五石。见太祖实录),制定僧服色别,严格区分禅、讲、教三类。


洪武十七年(1384)采纳礼部尚书赵瑁的建议,规定每三年发度牒一次,并加考试,不通经典者淘汰。

二十四年(1391)命各州府县只许保留大寺观一所,僧众集中居住,限各府不得超过四十人,州三十人,县二十人。规定男子非年达四十岁以上,女子非五十以上者不准出家见《明史·职官志》三)。复通告全国,防止僧俗混淆,规定僧人诵经仪式和施主布施金额,这就是所谓《申明佛教榜册》,是明初整理佛教的一项重要文件。又命各府州县的僧官,就地调查杂处民间的僧人实数,要他们集中居住。次年(1392)通知全国各级僧司造僧籍册,拟刊布各寺,使互周知,名为《周知板册》。后以执行手续过烦,不久就停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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